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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律师,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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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研究 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3日 来源: 河北邯郸刑辩律师
[导读]:  宋律师,河北邯郸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宋,河北邯郸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研究

一、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而诉讼中止则是针对整个审判程序而言,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这一情形实际是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此时需注意,如果可以作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若干人互相推诿,人民法院确定其中一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被人民法院确定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仍然是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中没有指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与义务承受人的。这一情形实际是法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在具体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这一情形与延期审理中的第一种情形,即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区别。如甲某在赶往法院开庭的途中,遭遇山洪,通往法院的唯一的一座桥被冲垮,无法通过,那么,此时究竟是应当延期审理,还是应当诉讼 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诉讼中止,因为延期审理是将正在进行的开庭或者准备进行的开庭推延到下一时间,具有可预测性;而诉讼中止后,何时能够恢复诉讼, 法院无法预测。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涉及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破产程序、特别程序问题等,而该民事诉讼需要以此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下列情形:


第一,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 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 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仅仅是诉讼过程的暂停,引起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消失后,诉讼程序可以恢复,而诉讼终结则是诉讼程序的永久性结束,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第137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类案件需要注意,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自行消灭,但是,存续一方当事人的继承权并未丧失。这是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死亡这个时间点上,身份关系的消灭、诉讼终结和继承权的产生是同时出现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由于这类案件是基于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在诉讼进行过程 中,无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还是需要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的消失自然导致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失,诉 讼无法继续进行。






张某有一块名表,某日,张某的好友李某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意出价3万元购买,张某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某分3次将钱在 2个月内付清。2个月后,李某只付了1万元,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某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 好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某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某的父母代理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某作法医鉴定,如果李某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诉讼,由李某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某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刑事诉讼中止如何操作

  1、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中止的期限未作规定。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一旦案件被中止审理,除非导致中止审理的事由发生根本变化,案件将长期得不到解决。实践中,治疗精神病的周期一般较长,且很多精神病是无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审理这类案件后,何时恢复审理难以确定。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相当,不再赘述。


  2、中止审查、中止审理制度未规定对被中止审理的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高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对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审理,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暂时丧失了参与诉讼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使其恢复诉讼能力。因此,从中止审理制度本身出发,对被中止审理的对象应当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治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程序。


  3、诉讼中止必须基于法定情形。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其他严重疾病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谁有资格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书,等等。司法机关在进行具体操作时找不到相关依据。


  4、造成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如何启动刑事诉讼活动,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是指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但是如何恢复审理、由谁申请恢复审理、再由谁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以及由谁对应该恢复审理而不恢复审理的情形进行监督,如何监督,都找不到可供执行的法律规定。中止侦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基本类似,但中止审查在这方面的规定则相对较为完善一些。


  三、刑事诉讼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诉讼中止的情形有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导致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等情形,刑事诉讼中止仅限于审判阶段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